申请人: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1340号“翔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5826626号“傲翔AO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