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89265号“中广化 ZHGHU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中广化 ZHGHUA及图 14689265

阅读:101216 2018-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梅州市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东方升商标代理事务所 原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89265号“中广化 ZH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223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3月3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梅州市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东方升商标代理事务所

  原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89265号“中广化 ZH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223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3月3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原异议人的控股股东中化集团是我国四大石油公司之一,在国内享有极高知名度,使用和注册在进出口代理、化肥和化工产品上的“中化”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异议人是由中化集团主要控股的企业,主营中化集团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下属企业的股权以及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第3121679号“中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在先注册的第793940号“中国石化 SINOPEC及图”商标、第1948354号“中国石化 SINOPEC及图”商标、第1385942号“中国石化 SINOPEC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中国集团具有较高知名度证据;2、“中化”商标所获荣誉、《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3、媒体报道材料;4、认定驰名通知;5、相关行政、民事判决书;6、中化加油站照片;7、相关异议复审裁定书、异议裁定书;8、与“中化”商标近似的商标信息等。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的字号,具有独创性,与原异议人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驰名商标不在37类上,不能过度保护。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相关释义;2、《作品登记证书》;3、中国石化销售游戏那公司的《投诉书》、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的《答复》、梅州市梅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资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近,构成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图形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细微,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洗”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不同,不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服务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近,构成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在这部分服务上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中化”商标曾被我局认定为“进出口代理”服务及“化肥”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原异议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功能用途服务方式区别明显,且双方商标构成不同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模仿其驰名商标“中化”证据不足。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建筑设备出租;建筑;采矿;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修复;车辆加油站”服务(以下称指定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源自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独创性,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与原异议人商标共存并无产生误认混淆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现代汉语词典》相关释义;2、《作品登记证书》;3、中国石化销售游戏那公司的《投诉书》、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的《答复》、梅州市梅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资料;4、与被异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5、申请人各加油站实拍。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的意见、证据材料与其在异议阶段提交的意见、证据材料基本一致。据此,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初步审定在第37类“清洗”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建筑设备出租;建筑;采矿;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修复;车辆加油站”服务上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裁定,向我委提出不予注册复审。根据修改后《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复审服务范围应为“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建筑设备出租;建筑;采矿;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修复;车辆加油站”。

  2、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原异议人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3、原异议人并非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为引证商标二的利害关系人,据此,原异议人不具备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近似为由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主体资格,原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委予以驳回。

  4、商标局于2002年3月在行政管理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原异议人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中化”商标予以保护。商标局于2004年11月在行政管理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原异议人使用在化肥商品上的“中化”商标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文字“中广化 ZHGHUA”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纯文字“中化”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能够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未构成近似标识。虽然原异议人“中化”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化肥、进出口代理等领域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如上文所述之差别的前提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指定使用在“建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证据不足,难以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本案中,由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知,商标局先后于2002年、2004年在行政管理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原异议人使用在化肥商品、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中化”商标予以保护,我委对该项事实予以确认。但在本案中,原异议人未就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使用“中化”商标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并且,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以系争商标的注册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商标注册人利益为要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原异议人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化肥”商品及“进出口代理”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尚不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损害原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据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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