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黄岩日州塑料模具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6206号“月州YUE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89781号“瑞莱诺思 OREN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22903号“PROT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4318号“YUE 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72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注销。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汉字“月州”、拼音“YUEZHOU”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较为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冷却设备和装置、灯、消毒设备、供水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调节设备、冷却设备和装置、灯、消毒设备、供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