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81035号“HONY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NYTECH 21581035

阅读:54980 2018-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平市弘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1035号“HONY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52556号“HONTECH WI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97092号“HENYTECH”商标(…

  申请人:南平市弘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1035号“HONY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52556号“HONTECH WI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97092号“HENY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及销售情况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HONYTECH”,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除臭装置、热气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热气流调节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581035号“HONY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NYTECH 215810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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