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建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9699号“三间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25209号“三间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三间房”,与引证商标“三间屋”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粉(涂料)、粉刷用石灰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