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桐柏神农氏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2817号“艾艾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412687号“艾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14433号“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表现形式的汉字“艾见”及经设计图形化的文字“艾”上下排列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艾卷、药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护垫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艾卷、药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艾卷、中药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