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奥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0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79386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02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07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橡胶轮胎修补、汽车保养额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