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国辉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3180号“ANGEL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955764号“自由天使FREELY ANGEL及图”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ANGEL TREE及图”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215033号“波司登BOSIDENG及图”商标、第17353511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