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6321号“新希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第7429608号“希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88203号“希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9673350号“希望 HO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权属于私权,共存协议是三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主观意思的表示。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了三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相对于三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