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玉竹活性石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企品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28328号“玉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362160号“玉竹YUZHU及图”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1742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于2017年09月27日刊登在第1569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