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德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标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04394号《关于第19389879号“DAY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78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40059号“365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82527号“DAY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41247号“DAY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15436号“2 Day's Ma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619845号“DAYS FIT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6969737号“一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读音、设计风格、视觉效果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六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