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茶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8589号“源茶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30711号“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76794号“源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照片;2.宣传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源茶品”与引证商标一“源”、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源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茶等商品上具有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