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诺科斯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09333号《关于第17744132号“who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33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国际注册第1101334号“WHOOP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