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44132号“who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hoop 17744132

阅读:104244 2018-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莱诺科斯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09333号《关于第17744132号“who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33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

  申请人:莱诺科斯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09333号《关于第17744132号“who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33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国际注册第1101334号“WHOOP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744132号“who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hoop 177441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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