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036913号“新月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月楼 17036913

阅读:159094 2018-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邵丽 委托代理人:重庆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00815号《关于第17036913号“新月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

  申请人:邵丽

  委托代理人:重庆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00815号《关于第17036913号“新月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第227929号“新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第6510892号“新月楼双料饼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变更流程,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036913号“新月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月楼 170369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20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