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濮阳市百佳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8505号“BAIJIAZHI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BAIJIAZHIYE及图”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346152号图形商标、第6346143号图形商标、第14500781号“益百汇YIBAIHU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