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36595号“MALL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405700号“麦灯来Mallg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65870号“美乐高MAL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撤销案件的审理中,请求我委暂缓审理;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ALLGO”与引证商标一“麦灯来Mallgg.com”、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美乐高MALG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具有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