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玖星光能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564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4896233号“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HUBEI INSTITUTE OF LAND SURVEYING AND MAPPING及图”商标、第1495699号“天利及图”商标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