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麦读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20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639462号图形商标、第15613100号“五五私董会及图”商标、第8374855号“WXGD及图”商标、第8547808号图形商标、第5997039号图形商标在构图特征、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