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奎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64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755067号“MOKCH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96142号“栗栗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及呼叫等方面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