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柯达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3284号“KODIA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370756号“KODIAK”商标、第15172952号“KODIAK”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两商标共存之协议,并经过公证、认证。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十二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