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9927号“FENTAM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543907号“FENTAMINE”商标、第9543945号“FENTAMINE”商标于2018年1月转让至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一类、第三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