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士罗莫制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25238号“Road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941号决定,于2017年07月0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瑞士罗莫制表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3925238号第9类“ROADER”注册商标,原第392523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非出于正当目的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主要使用在路面微槽光缆上,此种光缆的性质决定了其产品上难以携带具体商标。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一直连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路面微槽光缆产品中英文对照说明书;
2、路面微槽光缆宣传册;
3、申请人网上商店售卖商品的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皆为自制证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未显示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的是“长飞”商标,不是复审商标。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与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却并没有新证据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并未进行过使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复审商标无法在其产品上标示,所以体现在其说明书中,复审商标是申请人“路德”商标的对应英文商标。“长飞YOFC”是申请人中英文字号,申请人将其使用在产品上是为了向消费者表明产品提供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据查,商标局阶段的证据与评审阶段证据相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申请时间为2004年2月24日,核准注册时间为2006年0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纤维(光导单纤维);光导丝(光学纤维);电导线管;电线圈;电缆接头套;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量具;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上。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09月07日至2016年09月06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全部为自制证据,仅证据1中英文说明书中出现了复审商标,但未提交销售或宣传的合同、发票、货运单等证据,以证明复审商标已通过该说明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使用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时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