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88532号“大长久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长久及图 5488532

阅读:129517 2018-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建明 委托代理人:云南禾瑞恒润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国盾(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88532号“大长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9907号决定,于2017年07月0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建明

  委托代理人:云南禾瑞恒润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国盾(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88532号“大长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9907号决定,于2017年07月0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李建明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第5488532号第5类“大长久”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第5488532号第5类“大长久”商标,原第548853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提交证据的通知,未能及时答辩。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云南大长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被授权使用人营业执照;

  3、“大长久”露酒产品及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有明确的时间显示,且没有销售合同、发票、质检报告等证据。仅是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甄别出申请人的产品是药酒,且没有医用药丸等其余商品的使用证据。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申请时间为2006年7月19日,核准注册时间为2009年1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草;医用药丸;医用生物制剂;药用化学制剂;药用胶囊;中药成药;药酒;胶丸;生化药品商品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对露酒的定义,露酒是以蒸馏酒、清香型汾酒或使用酒精为酒基,以药食两用的动植物精华,按先进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07月08日至2016年07月07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能证明申请人曾授权给云南大长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其次,证据3产品图片虽然显示的产品名为“露酒”,但仅从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证据,我委无法确定该产品属于药酒,而由我委查明的事实3可知,露酒并非一定是药酒。且申请人仅提交了产品图片证据,并未提交销售合同、发票等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该商品上的使用。再次,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药草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时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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