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2756号“ATMOSPHERE S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654582号“Magic 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35981号“自由天空厨卫吊顶 FREE S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40230号“大气层 ATMOSPHE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有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消毒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TMOSPHERE SKY及图”与三件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接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