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创意健康管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57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080773号“视达康 SHIDA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未续展而失效。申请商标与第129259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创意设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大量推广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完全能够起到商标识别的作用,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治疗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治疗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