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华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82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81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347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很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即使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绘图;材料测试”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三者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