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14714号“Sollng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ollngen 15714714

阅读:146523 2018-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乌帕塔尔-索林根-雷姆沙伊德地区工商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赵琦俊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5日对第15714714号“Sollng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德国著名…

  申请人:乌帕塔尔-索林根-雷姆沙伊德地区工商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赵琦俊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5日对第15714714号“Sollng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德国著名的刀具等手工具产品生产商的集体组织。申请人“SOLINGEN”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过申请人及其集体商标成员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的第3510402号“SOLIN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SOLINGEN是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一个城市,自中世纪以来不仅以各类刀具、剪刀闻名,也以锻造高品质的剑著称,被称为“刀刃之城”。争议商标与该地理标志“SOLINGEN”高度近似,使用在剑(武器)等商品上,将会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指定的商品来自德国SOLINGEN地区并具有优异质量。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4、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SOLINGEN”商标的抄袭、摹仿,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Sollngen”、“Solingen”及包含“Solingen”的商标,很多已被商标局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一张):

  1、相关网络关于SOLINGEN索林根的介绍及其摘译;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刊登的申请人所著的《保护SOLINGEN(索林根)品牌:商标侵权和滥用知名名称指南》及摘译;

  3、德国政府颁布的《保护SOLINGEN名称法令》打印件及其翻译;

  4、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SOLINGEN”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相关网站关于《“刀刃之城”索林根》介绍;

  6、中国地标产品数据库关于申请人“SOLINGEN”地理标志记载资料;

  7、互联网关于“双立人”品牌的介绍;

  8、关于“Credo”品牌及产品介绍、参加展会的图片、产品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

  9、申请人成员的产品目录、产品销售发票;

  10、申请人部分成员和产品目录等资料;

  11、相关商标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8类剑(武器)等商品上,2016年3月14日商标局核准其在铲(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手动千斤顶、剑(武器)商品上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4月2日作为集体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8类餐具(刀、叉和匙)、刀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6年4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4月20日。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条属于总则性条款,主要是对商品基本类型的规定,《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

  争议商标“Sollngen”与引证商标“SOLINGEN”相比较,其首尾文字相同,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剑(武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和匙)、刀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之处,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SOLINGEN”中文名称为“索林根”,是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杜塞尔多夫行政区内的一座直辖市。自中世纪以来以锻造高品质刀剑、剪刀等刀具而闻名,因此又称“刀具之城”。“SOLINGEN”作为地理标志在我国以集体商标获准注册,即本案引证商标。本案争议商标“Sollngen”与地理标志“SOLINGE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申请人为浙江省义乌市自然人,争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并非来源于德国SOLINGEN地区,争议商标在剑(武器)等商品上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上所述,争议商标“Sollngen”与申请人“SOLINGEN”地理标志构成近似,“SOLINGEN”为德国一座城市之名,被申请人为浙江省义乌市自然人,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剑(武器)等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德国SOLINGEN地区,进而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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