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27806号“ABIE 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BIE e及图 21127806

阅读:147404 2018-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国爱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27806号“ABIE 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与商标局驳回决定第4222566号“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冲突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两项…

  申请人:美国爱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27806号“ABIE 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与商标局驳回决定第4222566号“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冲突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253220号“路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两项服务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复审范围仅限于教育信息、教学、教育、实际培训(示范)、培训、家教服务、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ABIE e”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二“路享及图”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127806号“ABIE 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BIE e及图 211278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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