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恩多食品(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62594号“法恩多 FRIE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1277468号“FRIENDS Club”商标已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08964号“FRIEND及图”商标、第6869926号“泛德 FRIEND及图”商标、第15484327号“福兰德 FRIEND及图”商标、第4954962号“纵横家 Friend2U及图”商标、第20328946号“MEIN FRIENDS”商标、第13919579号“JS & Friends及图”商标在文字组成及含义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