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童心万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71981号“國際眼 世界心Global Vision Global 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商标作品登记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國際眼 世界心”及英文“Global Vision Global Mind”构成,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消费者容易将其作为宣传口号或宣传用语加以识别,而不易将其当做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可注册性。
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