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川市力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01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4150号图形商标、第8125362号“信南地產 XINNAN PROPERTY DEVELOPMEN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存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