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市奇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65925号“奇美厨柜 QIMEI QIMEI KIT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1445639号“新奇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82069号“新奇美”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均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