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尚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6349号“柴柴家CHAIC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415161号“拆拆网CHAICHAI CHAICHA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