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鱼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26747号“云乡山菌YUNXIANGSHANJ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11189号“云乡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若干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云乡山菌”与引证商标“云乡宴”均含有“云乡”,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