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文志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吉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0631号“黑单一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目前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黑单一霸”指定使用在菌种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很高显著性的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个体户执照、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
2、产品生产基地、菌种等产品证明。
3、产品宣传及销售证据。
4、申请人其他商标权利证明及获奖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黑单一霸”指定使用在菌种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文字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故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