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陶创艺术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75586号“陶器时代pottery 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14986号“陶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宣传和推广,形成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陶器时代”与引证商标“陶时代”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罐、药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