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三方化工设备监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28563号“南京三方化工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具备了显著特征,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信息、会员证书及其他证书、部分获奖荣誉及部分技术服务合同、发票和感谢信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南京三方化工设备监理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注册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