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东华企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98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96776号“良村liangcun及图”商标、第20437587号“古兰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宣传和推广,形成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