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帝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火名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华威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28日对第18875237号“CU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4883426号“黄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相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再次提出“黄瓜”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注册号为第20360488号,却因争议商标而被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将本案于上述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并案审理,并裁定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侵犯引证商标的任何权益。且,争议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复印件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2月21日在第10类“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性玩具;口罩;压力衣;理疗设备;奶瓶;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商品上获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7月28日在第10类“子宫帽;避孕套;人造乳房;人造眼睛;紧身腹围”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7月27日止。
3、申请人的第20360488号“黄瓜”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由我委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决定,该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其提交的在案证据,经评审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其次,争议商标“CUKE”的中文含义为“黄瓜”,其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性玩具;压力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紧身腹围”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口罩;理疗设备;奶瓶;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及的第20360488号“黄瓜”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已由我委作出相应决定书,且其案情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委对其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性玩具;压力衣”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口罩;理疗设备;奶瓶;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