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仙梅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6192号“美魅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美魅缘”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17014号“乐+壹号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