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06179号“kokoCLE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okoCLEAN 21206179

阅读:99212 2018-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秀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6179号“kokoCL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03957号“库可KO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90769号“Ko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申请人:秀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6179号“kokoCL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03957号“库可KO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90769号“Ko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59478号“KOBOCLE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冲突的研磨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43147号“KOK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人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研磨膏、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两商品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复审范围仅限于洗面奶、香精油、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品、美容面膜、防皱霜、去斑霜、增白霜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206179号“kokoCLE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okoCLEAN 212061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984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