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望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太和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5862号“稻成DOCH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稻成”及拉丁字母组合“DOCHOO”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29741号“读蔻DOCOOL”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