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新区盛晖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94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不是美元符号,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54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生产环境照片及销售发票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文具用胶布、无纺布、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热敷胶粘纤维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轻薄织物(布料)、白布、帆布、印花棉布、粗斜纹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美元符号,指定使用在非文具用胶布、无纺布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