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建成
委托代理人: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7971号“S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60483号“斯兰集团 SILAN GROUP”商标、第9360514号“斯兰集团 SILAN GROUP”商标、第3229239号“苏鹏及图”商标、第5002009号“RG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注册信息;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注册人主体情况;3、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文字部分“SILAN”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SILAN”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果冻”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冻(糖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