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康济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4629号“BURNO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259235号“BURNO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的使用及广泛宣传,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泰国厂商营业执照与授权书以及中文译文。二、申请商标产品在泰国的销售证书。三、申请人产品包装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