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UNION CREATIVE PTY LT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7012号“SIMPLE WATCH 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在第35类服务中删除“有关各种表、钟和珠宝首饰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利用各种方式提供零售和批发服务,包括利用电子方式和通过互联网”,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和广告服务”上并不缺乏显著性。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主动删除“有关各种表、钟和珠宝首饰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利用各种方式提供零售和批发服务,包括利用电子方式和通过互联网”服务,故商标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字母,用在“市场营销和广告服务”上并不缺乏显著性,故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和广告服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