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莱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12745号“源+轻食 Raw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0776820号“源+轻食 FRESH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能获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334782号“稻香源 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