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广圳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4076号“半拉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半拉撅”为阜阳话中小男孩、小伙子、小青年的意思,为当地常用称谓称呼,且在当地媒体报道中被广泛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媒体文章中对方言“半拉撅子”的注释。
我委认为,“半拉撅”为阜阳地区的方言,可指代小伙子、男孩等,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在第39类的“货物递送;商品包装”等服务上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