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互惠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8817号“股东回馈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股东回馈日”构成,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