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世嘉现创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567264号“Fortune For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经过一定设计的外文“Fortune Forest”所构成,其中,“Fortune”可译为“财富、机会、运气”等,“Forest”可译为“森林、丛林”,申请商标整体可译为“财富森林”,指定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整体可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经过一定设计的外文“Fortune Forest”所构成,其中,“Fortune”可译为“财富、机会、运气”等,“Forest”可译为“森林、丛林”,申请商标整体可译为“财富森林”,指定使用在“玩具出租”等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整体可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8类、第41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